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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香港承认与执行吗?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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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有内地律师朋友问到跨境追债以及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执行的问题。香港要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首先要香港法院承认才行。由于香港与中国内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制(比如内地刑案有死刑判决,香港没有,要承认与执行肯定很难),在没有较好的机制保证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情况下,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一项协议安排,香港根据该协议也通过了一个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的前提是:1)仅限于民商事类合同(不包括雇用合同、人身性质的合同);2)仅限于金钱给付;3)协议中必须包含提交香港与大陆两地其中一个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4)香港认可的法院;5)须在内地法院判决生效或判决书之中指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之内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等。我目前遇到的绝大多数情形都是不能满足第3)项,即协议中没有约定大陆或香港法院对协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香港法院就不能承认与执行内地该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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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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