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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代持协议书(律师专业版)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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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隐名股东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护原始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这里,提供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仅供参考。(这里是指转让过程中的代持,有的公司是新设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条款基础上调整相应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关于股权代持,一方面,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是被认可的,即该种委托持股的方式不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具体而言: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存在风险。①显名化的障碍。a股东身份确权得不到支持;b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则无法成为显名股东;c如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落实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则存在着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困境。②代为处置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名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实际出资人是无法从善意受让人处获得股权的,只能请求实际出资人赔偿。③参与公司治理的困境。由于公司章程、股东间的协议等各种公司治理文件都规定了,参与公司治理的人只能是名义股东或者其提名的董事,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仅仅是股权委托的关系,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可能会存在公司治理的困难。


本代持协议将尽可能的从各方面理清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现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持股目的的同时,尽可能保证其利益得以实现。


实际出资人(甲方):王**
身份证号:【               】
住所:
名义股东(乙方):王**
身份证号:【              】
住所:
 
鉴于,甲方王**拥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40】%股份按委托给其乙方王**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即出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7.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时候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XX年06月【 】日签署于XXX省XX市。乙方配偶【    】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附件1:


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201X年6月【  】日XX****有限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股东王**与其亲属王**201X年6月【  】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协议编号:XXXXXXXXXXXXXX),决议如下:


一、      对公司股东王**拟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其名下40%股权交予其兄长王**代为持有,股东会予以表示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40%股份记载于名义股东王**名下。


二、      如实际出资人王**需要重新收回代持股份的,公司股东会无异议,各股东愿意在王**收回上述40%代持股份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王**作为名义股东,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本次决议无其他内容。
 
公司股东签字:
 
王**    【           】  
 
 ****有限公司(盖章)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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