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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投诉调查结果出炉—八宗案件六宗不成立 另两宗有待上诉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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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市民投诉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法官何俊尧,指他早前审理案件时立场偏颇,对警员怀有敌意。随后也有议员写信给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指该法官过去审理多宗涉及修例风波案件时裁决不公,「放生」被告,要求严肃跟进。


对于上述投诉,香港司法机构于2020年10月8日在其网站公开回应,就该法官被投诉的八宗案件,认为其中六宗案件投诉均不成立,另外两宗案件由于律政司正在上诉申请,需要等待有关司法程序结束后,才能作出决定。
 
总裁判官苏惠德指出,上述六宗案件的裁决与处罚均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总裁判官不适宜、亦不会以行政的职能干预任何司法决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也同意总裁判官的意见。
 
总裁判官根据以下每个案件详细具体的理由,认为投诉不成立:
 
案件一  被告在公开听证会上不守秩序判罚款(案件编号ESS33914-16/2019)
 
裁判官经审讯后裁定三名被告人各一项「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逗留时未有遵守秩序」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分别被罚款1,000元。对该判刑理由,司法机构公开庭审录音文本接,公众可以查询。
 
投诉指,裁判官轻判三名被告人,又指他们未来必定是「社会栋梁」,应保留「有用之躯」。
 
「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逗留时未有遵守秩序」罪的最高刑罚是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裁判官的口头判刑理由已说明量刑的基础,包括案中扰乱秩序的程度、时间等因素。
 
根据法庭录音文本,裁判官量刑时提及「有用之躯」和「社会栋梁」等字眼。根据判刑理由的前文后理,裁判官当时警惕三名被告人,如为了表达意见而犯下较本案为严重的罪行时,会面对刑期不短的即时监禁。裁判官继续指出,三名被告人作为大学生,本来具有「有用之躯」及有条件作「社会栋梁」,为社会作出贡献。
 
据此,总裁判官认为该法官的言论没有表达含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案件二 学生被告在警署总部外墙写condom字眼被判感化令(案件编号ESCC654/2020)
 
被告人在裁判官面前承认一项「刑事损坏」罪,被判处遵守12个月的感化令,亦须赔偿1,200元。该判刑理由的录音文本也公开链接以供公众查阅。
 
投诉指,裁判官明言不想判阻吓性或惩罚性的重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犯案时才18岁。裁判官在判刑前为被告人索取了感化报告和社会服务适合性报告。裁判官于2020年5月20日的聆讯期间,向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师和被告人表示:
 
「法官:换句话说,这当然是犯了法,法庭在判刑时一定要反映出一定的惩罚。」
 
「法官:但同时,在考虑到你的年龄与背景后,本官也希望判决时重视考虑你将来可以改过自新。」
 
「法官:法庭当然有考虑你的年龄,也有考虑你的背景,而本官好不想对你判处纯粹是惩罚式或阻吓性的刑罚。」
 
总裁判官认为,从庭上对话可以看出,裁判官在考虑「惩罚性」和「阻吓性」两项判刑的原则时,衡量了被告人的年龄、背景和改过自新等量刑因素和原则。据此,总裁判官认为,该法官的言论没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案件三  被告涉嫌袭警被判无罪(案件编号ESCC103/2020)
 
裁判官经审讯后,裁定2名被告人分别被检控的一项「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名不成立。同样,司法机构把裁决理由的录音文本公开链接,公众可以查阅。
 
投诉指,裁判官在裁决理由中斥责警员作证时态度轻佻及蔑视、作供时犹如置身于「平行时空」和以「大话掩盖大话」。
 
根据法庭录音文本,裁判官分析证供时指出,提供给法庭的录像片段显示,第二控方证人于案发现场以「轻佻」和「蔑视」的态度向被告人说:「偷拍我们」。裁判官并不是针对警员证人于庭上作供时的态度。
 
录音文本显示,裁判官分析证人证词时指出,两位警员证人描述的事件经过,与提交法庭的录像片段显示的截然不同,情况如辩方陈词所讲,警员像是在描述另一个时空,一个「平行的时空」。
 
根据录音文本,裁判官的口头裁决理由,分析了控方两名警员证人的证供,包括他们庭上的证言与警员记事册的记录、证人书面供词的内容和现场的录像片段之间的分歧、证供的客观可能性和他们接受辩方盘问下的解释等。裁判官有权按法庭上的证供就各个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评论和裁断。
 
总裁判官认为,该法官的事实裁断和对证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证供作为基础和根据,没有表达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亦没有出现针对警员表面偏颇的情况。
 
案件四  聋哑人士涉嫌手推警员获撤回起诉(案件编号ESCC292/2020)
 
被告人被控一项「袭击警务人员」罪。
 
投诉指,裁判官质疑被告人于案发现场不明白警员的解释,因而批准签保守行为令。
 
实情是控辩双方于审讯前达成协议,同意以控方撤回控罪及被告人签保守行为的方式处理本案。
 
被告人是一名聋哑人士,需以手语沟通。聆讯期间,裁判官与控方讨论「案情摘要」时曾假设性表示 :「那经过一轮解释,当然假设被告人是当时一定都听不明白他讲的什么。」
 
裁判官最后接纳控辩双方的建议,在被告人承认案情后,颁令她须自签2,000元和守行为24个月。
 
裁判官同意和接纳控辩双方所建议的处理方法,并没有如投诉函所指,质疑被告人不明白警员证人于案发现场所发出的警告。
 
案件五 一工程师藏匿喷漆板被控意图损坏财产获判无罪(案件编号ESCC722/2020)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名不成立。司法机构也公开裁决理由的录音文本网站链接,公众可以查阅。
 
投诉指,裁判官表示不能放心依赖警员证人的证供,因而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审讯时,大部份的控方案情以「承认事实」的方式呈堂,控方只传召一名警员出庭作供。犹如裁判官口头裁决理由时所指,控辩双方不争议被告人于关键时刻管有涉案的物品,案中的争议在于被告人的管有意图。
 
裁判官于裁决时没有就控方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断,亦没有如投诉函所指,质疑或评论其证供的可信性。总裁判官认为,该法官没有表达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亦没有针对警务人员表面偏颇的情况。

案件六 一名17岁男生藏有铁勾金属丝获判无罪(案件编号ESCC2551/2019)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同样,该裁决理由的录音文本,司法机构公开网站接,公众可以查阅。
 
投诉指,裁判官表示不能信纳警员证人的证供,因而控方无法证明涉案物品属被告人所管有,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根据录音文本,裁判官于口头裁决理由中,在分析了警员庭上的证言,与其书面的证人供词的内容和警员记事册的纪录之间的分歧后,裁定警员证供的可信性存疑,控方未能在全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下,证明被告人于关键时刻管有涉案的物品。
 
根据录音文本,裁判官进一步指出,即使能证明被告人在关键时刻管有涉案的物品,就法律观点而言,控方指称被告人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亦不符合控罪中「非法用途」这项元素所指的三项定义 : 即束缚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和入侵或非法进入住宅。
 
总裁判官认为,该法官的事实裁断和对证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证供作为基础和根据,并没有表达有政治倾向的言论,亦没有出现针对警务人员表面偏颇的情况。
 
最后,司法机构在其网站公开回复中总结指出,总裁判官留意到律政司没有就上述六宗案件的裁决或刑罚,以判刑过轻、原则性犯错、法律观点出错或表面偏颇为理由,向裁判官、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提出复核裁决、复核刑罚或案件呈请的申请。这与总裁判官对上述投诉的结论吻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也同意总裁判官的意见。
 
目前该法官已调往高等法院出任暂委副司法常务官。同时,为了增加透明度,加深市民对法庭判决的理由及投诉法官行为的了解,司法机构宣布从本月起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决制作摘要,并将其上载于司法机构网页以供公众查阅。
 
声明:本文完全是根据司法机构公开回复信息写成(网站地址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20201008.html),不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香港司法机构是如何处理对法官裁决的投诉。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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