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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12万现金来香港需要申报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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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法例《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将于2018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凡是该《条例》附表1 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即总价值高于 12 万港元(即高于人民币10万元左右),须使用红绿信道系统下的红信道,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非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或即将离开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就有关现金类物品作出书面申报。而进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属货物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需要申报的管制站包括:罗湖管制站、红磡车站、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沙头角边境管制站、港澳码头、中国客运码头、落马洲边境管制站、香港国际机场、屯门客运码头、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落马洲支线管制站, 以及启德邮轮码头。


该《条例》将于2018年7月16日正式运作。《条例》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以侦测大量现金类物品的跨境运送活动,履行香港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第32项建议的国际责任,以打击不法分子以跨境方式洗黑钱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申报或者披露,嫌疑人一经定罪,可以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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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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