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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制度倡导一般情况刑事案申请人不得自选律师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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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香港法制度检讨完成 倡导一般情况刑事案件申请人不得自选律师

据了解,政府完成检讨本港法援制度,建议推出三大方向,包括一般情况下,刑事案申请人不得自选律师。

社会有声音质疑法援制度被滥用,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早前要求政务司司长检视法援制度。据了解政府完成检讨,初步建议三大改革方向。

其中就刑事案件,现时法援申请人可自行挑选大律师或律师代表,但新方案下,除非大律师或律师已在下级法院就相关案件代表申请人,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再容许申请人选择,改由法援署署长指派。

民事案件则减少律师接案的宗数。现时制度下,每名大律师一年内最多可接办20宗,律师则最多可接35宗。而新方案下,他们接办的案件减少约一成,分别一年内最多只可接15及30宗案件;新方案又限制接司法复核案件的上限,规定大律师每年最多3宗,事务律师最多5宗。

大律师公会指至今未收到新方案全部细节,对于司法复核案设限可接受,但认为应作更多谘询及讨论。至于刑事案法援申请人一般情况下未能自选律师代表,公会指《基本法》第35条列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认为任何改革应根据相关条文,希望与当局再磋商。

律师会暂时未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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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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