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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如何处理贩卖人口事件的?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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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在徐州丰县的八孩母亲事件,当看到该母亲的脖子上还拴著长长的铁链时,确实让人非常震惊和愤怒,这是现代人类社会绝不容许的。好在有关部门现在已经正式介入调查,并得出了有关的调查结论。由于不了解案件详情,我在此对本案不做任何评论。如果在香港发生类似事件,那么香港是如何处理的呢?

 
香港是按照贩卖或者贩运人口来处理类似问题的。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即《巴勒莫议定书》,贩运人口的定义是指,以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摘取器官为目的,通过威胁、暴力、强制或其他手段,实施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口的行为。
 
香港由于地方下,人口一共才750万左右,而且居住人口密度极大,即使全香港有近40万名外籍保姆佣工,其中大约55%来自菲律宾,43%来自印尼,其他地区占2%左右(主要来自孟加拉和尼泊尔),但由于香港法例规定这些外佣必须居住在僱主家里,为僱主处理各种家务以及照顾老人小孩等,所以出现我们那种妇女被强迫拐卖到农村郊区不易发现的机会相对较低。
 
在香港贩卖人口不是普遍和常见的现象,犯罪集团也不是经常会以香港作为贩运人口的目的地或转运地,但是香港特区政府仍然非常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制订了一系列的法津及行政措施,以打击贩运人口,这些措施包括:
 
在法津上,香港通过多条法例来处理贩运人口活动。这些法律包括《巴勒莫议定书》所定义的「贩运人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法律:


一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29条明确规定:
 
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
(1)任何人参与将另一人带入或带出香港,目的在于卖淫,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2)就根据本条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证明上述的另一人同意被带入或带出香港,不论她或他是否知道此举的目的在于卖淫,或证明该另一人因此曾接受任何利益,亦不得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以及第130条,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1)任何人 ——
(a)窝藏、控制或指示另一人,意图使该人与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为;或

(b)窝藏、控制、指示或影响另一人,目的在于或旨在使该人卖淫;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同时,该《刑事罪行条例》也明确将域外法律效力适用于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区,对儿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关的安排和广告),使该罪行在香港可受到惩罚。
 
另外《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入境条例》也规定,禁止安排未获授权进境者前来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劳工;同时,在《雇佣条例》中,对雇主欠薪、短付工资、过期支付工资及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行为施加刑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禁止包括袭击、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拐带儿童、欺诈及勒索等非法行为。

对于上述罪行,轻者坐监,严重的可判终身监禁。
 
由于以上「多条法例」的模式运行,为香港打击贩运人口的执法部门和检控部门,在调查及检控贩运人口案件时提供了更大的弹性和空间,即违法者总有可能触犯其中一个法律或多条法律。


第二就是政策指导

香港政府已于2018年成立一个督导委员会并制订了一个跨部门合作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包含了一篮子全面而具策略性和针对性的措施,涵盖识别受害人、调查、执法、检控、保护和支援受害人、预防工作和与各持份者建立伙伴合作关系等范畴。
 
1.识别受害人
该机制对警务处、入境处或海关的人员接触到的容易受害的人士进行审核及识别,以确定是否为贩运人口受害人。在香港主要包括非法劳工(主要是非法入境者),外籍家庭佣工,使用伪造旅行证件入境等人士。

第一階段: 初步审核
在完成一般调查程序后,执法人员会对有关人士进行以下情节的初步审核,以评估有关易受剥削人士的案情是否可能涉及贩运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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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全面查问
如初步审核结果具有任何贩运人口的以上任何情节,执法人员便须对受调查的易受害人士进行以下问题的全面查问,以确定受调查人士是否真正的贩运人口受害者。
图片
查问人员问完所有问题后,通常情况下就能够评估受调查人是否是贩运人口受害人。如受调查人被识别为贩运人口受害人,有关部门便会展开刑事调查并同时采取以下行动:

保护受害人
会对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获提供全面而人道的保护,包括:

为担心人身安全的受害人提供安全保护。在合适需要时,还会要求海外的执法机关,为处于家乡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协助;同时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等。在有需要时,香港社会福利署会协助评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并提供合适的帮助。

同时还会为居住在海外的受害人,因为需要回香港出庭作证,考虑提供财上的资助,以支付其在香港期间的住宿、机票、生活补贴及签证申请等费用,同时协助他们返回原居地等。
 
案例一
2019年首宗外佣控告雇主索偿案件,一名外佣向前僱主追讨8.59万港元,香港劳资审裁处史无前例地批准外佣越洋以视像作供。外佣 Mallorca Domingo 2016年向姓吴的前僱主提出索偿,指控前僱主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扇她耳光。

外佣Mallorca遂向前僱主追讨8.59万港元,作为薪金损失以及来往菲律宾与香港的机票费用。Mallorca以照顾患有肺癌母亲、以及再无法支付机票费用为由,申请越洋视像作供。2017年申请曾遭到否决,义务律师遂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成功。

当时朱珮莹法官指外佣有合理的理由,若不能以视像审讯,“是无法获得公平公开的聆讯。”而且有权提出诉讼是保障外佣的公民权利。
 
案例二
另外一宗发生在2014年的著名案件,23岁的印尼籍女佣Erwiana,被一个将军澳家庭僱用8个月,从未获得发放薪酬、从未休假,每日长时间工作,而且遭到女僱主和两名女少主虐打,多次遭以衣架、木棍殴打,更严重疲劳轰炸她,睡眠及进食亦严重不足,她曾经向中介公司求助,然而未有获得处理,被逼继续工作,亦因为人生路不熟而不敢报警,最终失去工作能力而被僱主遣送返回印尼。
 
在香港国际机场准备登机回印尼时,被另外一名回国的印尼女佣发现其伤势,于询问后向印尼总领馆揭发事件,其后由印尼驻港总领事馆报警。
 
由于女佣已经离开香港,香港警察起初将事件列为杂项事件,后来因为事态严重改列为伤人案件,由观塘警区重案组负责跟进。警察后于2015年1月20日拘捕准备过境,乘坐飞机离开香港前往泰国曼谷的涉案罗姓女僱主,罗姓女僱主同时牵涉另外三宗虐佣案件。
 
2015年2月10日,被告罗姓女僱主被裁定严重伤害他人身体、袭击、刑事恐吓等共19罪成。法官胡雅文在裁决时指,外佣Erwiana在案发期间、即使在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仍需工作,形容她犹如女僱主家中的囚犯。2月27日,罗被法庭重判入狱6年,罚款港币$15,000,为同类案件最重刑罚。
 
后被告罗姓女僱主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准备上诉,被法援署拒绝申请。她继续申请司法覆核有关决定,但不获法院受理,还需要向法援署支付港币200,000讼费。
 
2017年12月21日,区域法院裁定被告罗姓女僱主需要向 外佣Erwiana 赔偿港币809,000元以及讼费。
 
同时,高等法院裁定被告罗姓女僱主将其名下位于将军澳富康花园单位的一半业权,转名给分居多年的丈夫徐**,是企图逃避赔偿责任。高院特委法官黄耀明判决该转让作废。
 
2018年9月,外佣Erwiana从圣那塔达玛大学经济系毕业,获得优等学士学位。而2021年12月,被告罗姓女僱主坐牢服刑后,获得假释出狱,被高等法院颁令破产,成为破产人士。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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