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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如何处理“泸县中学生”死亡事件的?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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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目前四川省泸县发生一起14岁中学生不幸死亡事件,官方最初的对于死亡原因的解释与民间传言差异不小。目前官方的最新消息是:该名学生的死亡经过调查,证实是坠楼身亡,没有任何欺凌,也并非他杀。
        当然该结论仍然遭到不少网民质疑。由于我不了解案件细节,在此不讨论该名中学生死亡的原因。如果泸县中学生死亡事件发生在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呢?(注:我曾经在2016年4月写过-“如果雷洋事件发生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的?”一文,本文类似。)

        I.20类死亡案件须报死因庭法官处理
        根据香港法律,有20类死亡案件,必须报告给死因庭法官处理,其中就包括:
        1.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
        2.罪行或怀疑罪行导致的死亡
        3.自杀身亡
        4.杀人罪行导致的死亡
        5.受虐待、饥饿或疏忽导致的死亡

        因此,本案中该名中学生无论是意外坠楼死亡还是自杀身亡或者被虐待凌辱导致的死亡,此案件在香港首先应当报告给死因庭,由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处理。

        II. 哪些人应当向死因庭报告呢?
        根据香港法律,当有上述死亡个案发生后,任何警务人员和警务处主管、政府部门主管人员以及签署死因证明书的注册医生或在死者死前最后患病期间诊治死者的注册医生必须向死因庭法官报告。

        III.接到报案后,香港死因庭是如何处理的呢?
        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后,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
        (1)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并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检验结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确定,可建议豁免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2)若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简述死亡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个别情况发出以下命令︰
        A.尸体剖验命令
        B.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
        C. 埋葬命令
        D. 火葬命令
        (3)若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则会命令剖验尸体。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考虑是否须要进行调查;
        (4)若病理学家建议剖验尸体,而死者家属申请豁免,而又想亲身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陈述,死因裁判官将于内庭会见家属,以便决定是否发出尸剖验命令或批准豁免尸体剖验;
        (5)若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死亡个案,则由警方进行,然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提交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审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死因裁判官亦可发出命令,搜查与死亡个案有关的证据;
        (6)根据法律,在突然死亡 、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和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的情况下,死因裁判官一般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传唤所有相关证人出庭努力试图找到死亡原因。因此本案在香港要展开陪审团聆讯数日以寻求找到死亡原因。


        IV. 死因裁判官研讯后公开发布死亡原因报告
        死因庭经过研究聆讯,甚至陪审团裁定后,通常会发布以下死因报告:
        A. 死于自然原因(比如癌症或心脏病发);
        B. 自杀 (比如跳楼);
        C. 非法被杀(比如死于谋杀或误杀);
        D.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发的事件导致死亡 (比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时失足);
        E. 死于不幸 (比如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F. 存疑裁决证据不足,除「存疑裁决」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等等一共12种死因报告。这些报告出来后,如果死因存疑,或非法被杀,警方就会跟进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判例一:香港中华基督教会基真小学五年级10岁女生罗芍淇涉嫌学校欺凌,2013年12月9日校内堕楼不治一案,死因庭经过至少4日聆讯于2015年7月23日做出裁定罗芍淇死因存疑,非自杀及意外。死因裁判官指,没有直接证据显示罗芍淇有自杀倾向,亦排除受药物影响,不能裁定罗芍淇死于意外,作出存疑裁决。

        裁判官判决时指,教师应是崇高职业,但此次研讯中看到校方人员谎话连篇,表现不出老师应有的态度、以及对学生的关心。更是斥责该校副校长在法庭上做供时眉飞色舞,绘形绘声,无疑是在死者至亲伤口上洒盐,质疑她们如何以身作则,如何让学生信服学校的理念。裁判官同时责成教育局检讨各中小学在处理危急事故时的程序和指引; 教育局表示响应死因庭的裁决, 并要求各中小学检视和更新在处理危急事故时的程序和指引, 例如可以在危急情况下实时拨打999报警求助, 以迎接9月新学年的降临。裁判官最后要求将案件交由警方及律政司调查,以探究证人在庭上作供时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判例二:患思觉失调的东涌天主教学校17岁男生黄凌锋于2010年5月在学校堕楼身亡,案件经过死因庭4日聆讯,5人陪审团在2011年一致裁定死者是死于自杀,陪审团建议政府提供适当及适时的专业支持予精神病患照顾者,以及增加融合教育学校的师生比例或减少学生人数。裁判官亦对于黄如此年轻去世深感难过,向黄父母表示哀悼。

        显然,香港处理的方式就是程序非常公开透明,由具有公信力极强的独立公证的法庭来处理,至于结果即使家属也有可能不满意,但目前的程序也只能这样,家属也会接受。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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