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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会如何处理或分配夫妇在离婚后的财产?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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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如银行户口的名字是以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拥有,则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属于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有贡献部分款项,则作别论。如采用联名户口,表面证据表明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由夫妇两人共同拥有,除非有相反意图(例如只为方便某些用途而开立联名户口),则作别论。通常而言,使用户口内的款项购买之任何财产均属于买家所有。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丈夫使用联名户口内的款项去购买股票或物业并纳入自己名下,表面证据表明这些财产属于他个人拥有。但如夫妇双方已将所有财产混为一起共享,就算丈夫为联名户口款项贡献更多,法庭亦可能认为该联名户口是共同财产,而裁定丈夫从该户口提款购买的财物为夫妇双方平均拥有。法庭会尽可能确保每一方均有场所栖身。法庭亦会尽量确保子女有稳妥的居所。
        (2)财产如何分配
        香港法院过去要评估配偶的合理要求,并根据有关评估去分配资产。剩余的资产通常会判给负责养家的人,一般是丈夫。不过,香港终审法院已经出现判例,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在涉及大量资产的案件中,这个50:50比例规则,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3) 赡养费问题
        妻子通常有权分享联名财产,而且还可能获得定期支付的赡养费。法庭亦会考虑是否能以一次分配财产和/或支付整笔款额(一笔过或分期支付)来终止其中一方的财务负担。丈夫要考虑的是,当前妻再婚时,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赡养费的责任随即自动终止。如对方可能在短期内再婚,那么丈夫支付大笔金钱或财产达成离婚不是明智之举,原因是前妻再婚后不会退还那些财产。
        妻子也要注意,假如该笔赡养费款项不足以满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开支或投资,她不能再次透过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项。如丈夫在离婚后富有起来,她同样不可以再进行申索。
        如果丈夫拥有具备资本价值的业务,如业务本身拥有物业或其他昂贵资产或设备等,此时需要委托会计师进行估算。如夫妻双方的会计师不能就估值达成协议,会被传召出庭作证,但这往往会招致昂贵法律费用。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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