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两高发布贪污受贿案起点提到3万元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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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罪起刑点3万入罪,3万至20万,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至300万,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至2000万,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万至1亿,无期徒刑;1亿以上,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可判处死缓。
        看到该新闻后,觉得甚是有些荒唐,难道我们的立法者学者们真是水平不够,肯定不是,一定是另有别的原因也许也很无奈。大家参考一下香港关于《防止贿赂条例》贿赂犯罪的规定:任何政府规定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旧条文现已经把特首也写入了,见后面解释)。
        贿赂犯罪的具体解释如下:
        (1) 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1980年修订)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
        (b) 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该人员作出或由其他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该人员或该其他人员的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c) 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2) 任何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
        (b) 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该人员作出或由其他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该人员或该其他人员的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c) 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2A) 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行政长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行政长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行政长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 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行政长官身分而作的作为;
        (b) 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行政长官作出任何凭其行政长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由任何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c) 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2B) 行政长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行政长官身分而作的作为;
        (b) 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行政长官作出任何凭其行政长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由任何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c) 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可以看出,根本无数额起点,只要有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与其身份有关的行为,就涉嫌属于贿赂犯罪,一经定罪,轻者罚款$10万及监禁1年,重者罚款$100万及监禁10年。

        我们国家违反犯罪的成本是不是过低了一点。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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