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律师行的经历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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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读JD(法律博士)时,人生的理想似乎就是能去美国的贝克麦坚实、英国的富而德等跨国律师行工作就觉得人生很完美了。真的连想都没有想过在香港去开一家自己的律师行。但受益于我们国家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无比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加上自己的中国内地律师资质和香港执业律师背景,我发现真的可以像香港许多私人医生开一间私人诊所一样,开一间自己的律师行。

 

寻找合适地点极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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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开一间自己的律师行后,就开始寻找办公场所。香港的房租价格真可谓是世界上最昂贵的地区之一,在寻找办公地点的过程中,发现中环能看山观海的所谓风水好地段,房租价格可高达每英尺200元/月,即每平米每月2000元左右,若是像内地同行一样讲究大气,律师行一上来就要100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办公场所,这样仅每年房屋租金就要几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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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熟知的香港地标中银大厦,房租也是每英尺120—200元,即人民币每平米每月1000-1800元,即使在湾仔、上环、旺角地区,既不能看山也不能观海的地段,最便宜的房租价格也至少是每英尺30-40元/月,即人民币每平方米每月300-400元。办公室找来找去最后的感觉就是,香港房租的价格绝对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一个字“贵”。

 

最后经过近2个月的寻找,终于在金钟找到一个还算满意的地点。金钟既可以利用中环便利的设施和商业环境,同时又处在香港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间,从律师行前往两个法院开庭都极为便利,加上司法部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公司也位于金钟,这样帮助客户处理委托公证事宜也极为便利。

 

香港地主非常强势


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才发现香港其实有一个非常强势的地主阶层,也许可以说这些人完全就是坐收地租的食利阶层。租赁合同约定极为苛刻,不但要求租金要三押一租,即一开始就要给地主4个月的租金押着,而且居然还要求一次性交纳3个月的水电费和政府税费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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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近20页的英文租赁合同,几乎所有条款都是对地主有利,即使身为香港执业律师,我也根本不可能对其中条款提出任何修改。因为这些地主的态度非常明确,要签就签,不签走人。整个找房和签署租赁合同的过程,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些地产商,真的就是同我读小学时,课本中所描绘的残酷剥削的地主阶级形象一模一样。

 

香港政府效率令人惊叹


在签订租赁合同有了律师行经营地址后,就可以申请商业登记证即营业执照了。在我去香港税务局办理工商登记时,还好感受到香港政府效率之高,着实令人惊叹与欣慰。在现场填完表格递交申请资料后,顺便急切地问了一句工作人员,何时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我原本以为可能是第二日,结果窗口工作人员回答很爽快:“你45分钟后就来拿营业执照 ”。                                                                                    


我当时很震惊,发现这个我们过去痛骂的该死的资本主义,居然手写的申请资料递进去后,里面的工作人员马上就输入电脑填写,45分钟后付款时就已经把营业执照打印完毕,然后交钱就拿走营业执照。

 

填写申请材料出现两次小的错误,一是申请材料中的中文,我当然很自然填写为简体中文,柜台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没有要求重新填写表格一张,只是要我在原申请书上直接划掉重新填写并在该处签名;另外一处是我的名字拼音没有按照香港身份证上格式全部大写,工作人员同样要我在原申请表上划掉,重新填写并签名即可。即申请表格似乎有些脏乱差是无所谓的。

 

显然香港政府部门真的没有一点故意麻烦、刁难申请开业的人士。反而倒是发现,香港政府为鼓励开业,居然可以无照经营,法律明文规定可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再申办营业执照,真不愧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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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户口颇为费时费力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本来过去办理银行户口非常方便快捷,很短时间就能完成。但由于最近几年洗钱案件大量增加,有著名银行因为监管问题,曾被处以近100亿元的巨额罚款。于是现在每家银行对于公司银行户口都审查非常严格。

 

申请人不但要亲自预约并面见银行经理至少1小时,提交律师证件、租赁合同,甚至还要求提交同客户已经签署的委托服务合同,以及签署有关不参与洗黑钱的保证声明和提出律师行如何预防洗黑钱的措施等。

 

同时,根据律师会计法律规定(Solicitor’saccount),申请律师行银行户口时,必须同时申请一个客户银行户口和一个公司银行户口。等我最后拿到律师行银行户口时,已经是近50天后的事情了,这一点似乎与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颇不相称。

 

成立律师行无需批准


香港成立律师行,是按照成立普通的公司组织形式或者合伙组织的形式进行的,即只需要填写上述申请表格申请营业执照即可,并不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或律师会的审批。即香港律师行的设立和运行不需要内地那样由司法局批准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这是最大的一个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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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方便快捷


从程序上讲,因为不需要批准,一旦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始营业,即如果场所人员具备,当天申请当天就可以开张营业。同时,香港律师在执业证书上并没有像内地执业律师那样,注明是在哪家律师行的执业律师,统一写明的是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律师。

 

因此,如果某位律师从一家律师行转到另外一家律师行,只需要新的律师行书面通知律师会登记备案即可,没有任何户籍和执业地域的限制,除了要继续交纳法律执业的专业保险外,也不需要任何其它手续。从这点上讲,确实是非常便利。但没有这道批准程序和律师执业地域的限制,是不是意味着律师监管不严格呢?

 

律师自治、但监管严格


受英国传统普通法影响,香港政府不管理律师,对律师和律师行的管理,全部交由香港律师会这个自治组织规管。这种自治组织,其实有些类似武侠小说中的比如武当派或者峨眉派,为了其良好的声誉和自身生存,其监管其实是非常严格的。


香港律师会就类似这样的组织,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持续保持自己良好的声誉,至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香港至少有超过150多名执业律师被香港律师会剥夺取消律师资格(disqualified),这个数据就足以说明其规管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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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对于设立新的律师行,不需要资金证明和未受停业处罚的证明,也不需要身份证、律师证和原律师行的离职证明,因为从逻辑上讲,这些证明完全没有必要再次重复提交。


但要求必须在开业后的14天内向律师会提交:1. 认证的(certified)营业执照复印件;2. 认证的专业保险证明;3. 律师行人员的信息等资料。目前香港一家律师行的专业保险费是每年港币8万元,每位律师的专业保险费是每年港币1.2万元。显然,香港律师会关注的重点是你是否购买足额的专业保险。

 

当然比较有意思的是,如果你是个人独资所,你还必须经历一场“生死”,需要现在就留下遗嘱一份,写明遗嘱存放于何处,在你发生意外时,哪家律师行会继续为你处理客户之事宜。该律师行也必须签字同意。显然这是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作出的必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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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律师会要求律师行工作人员的任何变动,必须在14日内通知律师会。保险机构也要求每3个月律师行就必须申报本行律师名单,核查是否购买足额保险。律师行每年也必须进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律师会计规定,严格要求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尤其是按小时收费的律师费,钱要先进入客户的银行户口(cost on account),在完成一个阶段或者完成整项工作后,客户的钱才能从客户银行账户划入到律师行公司银行账户,这一点和我们内地有很大的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与内地成立律师行的最大分别是香港不需要行政审批,只需要登记备案即可。这显然省去了大量的程序性事项审批的时间。比如,某沿海著名开放城市也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解除人事关系的离职证明,并加盖原律师事务所印章和负责人签名。试想如果原律师行合伙人之间存有矛盾,同意盖章和签名显然很难,要成立新的律师行就非常麻烦。

 

同时,在办理流程上我们内地通常有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批等阶段,把这些审批流程顺利走完,估计至少要1个月以上才能完成。香港由于采取的是登记备案,只需要把上述认证的材料,即营业执照、保险证明和律师行人员等资料,送到律师会前台放下资料走人即可,半天就可以完成。


但香港目前的问题是,申请银行户口提交资料虽然不多,但等待时间可长达1-2个月。当然没有银行户口,买了保险后其实也可以照样开业,只是需要和客户特别约定律师费事后收取。


 

成立律师行的感受


成立律师行的整个过程前后一共花了近3个月,最后我发现自己体重都减轻了不少。目前已经正式开业运营,当然非常欢迎各位律师及朋友光临。最深的感受就是,突然间好像多了一个亲生儿女需要照顾似的,而且发现无论你花费多少时间心血在其身上,它也不会嫌多。当然也感受到了以前从未有过的压力和责任。我也时常问自己,成立自己的律师行到底是为了赚钱,为了实现自己的一些想法,多一些自由意志,还是为了践行法治服务社会,让短暂的人生更加丰富,我想答案应该是皆而有之吧。


本文首发于香港法律专栏与实务公众号(首发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


后续:香港律师行成立至今刚好一年,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感受是我从过去的更多注重专业,到现在是专业和管理兼顾,尤其是必须要适应管理行政、财务以及高度注意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风险。最大的感悟莫过于是发现经营一家律师行,也许不管其规模的大小,也许无论其是跨国律师行还是本地律师行,都会永远处于一个矛盾平衡之中,即在不断地寻求新的业务和不断地构建新的律师团队之间永远寻找平衡。因此,律师行的合伙人会在这个矛盾平衡之中花费掉大量的心血和时间。我本人而言是损失了许多陪小孩读书的时间,甚至有时还错过了参加学校家长会的机会。因此在未来团队更加成熟后,我会尽力去寻求一个新的平衡。 (后续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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